PTFE,中文名称聚四氟乙烯,俗称”塑料王“,自美国杜邦公司1938年发明以来,广泛应用于工业的各领域中。随后杜邦公司的Wilbert L. Gore辞职,于1958年成立WL Gore&Associates公司,独立研究PTFE的新应用。1969年,他的儿子Bob Gore通过在非特定条件下快速拉伸PTFE,创造出了性能优良的微孔材料,这就是膨体聚四氟乙烯(ePTEF)。除了在工业上有广泛应用外,Gore在70年代中期,创造性的将该薄膜与纺织面料结合起来,生产出来具有防水、防风、透气功能的GORE-TEX面料。
GORE-TEX的出现,一举将户外运动带入了一个既能保持干燥又能保暖的新世界,自此之后,GORE-TEX标志性的商标出现在NORTH FACE,Supreme,Arc`Teryx,Adidas等大众耳熟能详的主流户外和运动品牌的产品中。
虽然ePTEF的基础专利早在1997年就到期了,Gore公司依然凭借品牌和时尚的结合,牢牢主导了防水透气外衣的高端户外用品市场。2012年,在10亿美元的防水透气外衣市场中,Gore公司就占据了70%。目前,ePTEF技术每年能为美国Gore公司带来37亿美元的收入。如果仔细研究Gore公司的整体专利、商标保护策略和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打压经历,的确很有意思。但Gore公司只让读者更好的理解本文的主角,同样是一家以ePTEF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亚微透“),可以看作是中国版的Gore公司。泛亚微透的招股书中将美国Gore公司、日本Nitto公司和美国唐纳森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目前泛亚微透的主营产品类型基本集中在工业领域,与Gore公司在民用防水衣领域的霸主地位还有些不同。泛亚微透以提供汽车车灯防水防雾薄膜、MEMS麦克风等电子产品的防水膜为主,领域覆盖了汽车、消费电子、安防、医疗、包装等行业。泛亚微透科创板上市申请2020年4月3日被受理,据招股书显示,泛亚微透已经在ePTFE膜相关领域拥有了大量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目前公司拥有授权专利169项,发明专利32项,美、日的PCT专利3项,实用新型32项,外观2项,正在审查中的发明专利45项。从科创板平均上市企业专利情况上看,泛亚微透知识产权布局已经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是在同行业比较来看,与竞争对手的差距依然很大,这是一个专利壁垒非常高的领域,泛亚微透未来势必会有一场专利硬仗。由于美国Gore公司也在汽车前大灯的凝露管理方面拥有众多专利技术,因此,在工业领域的技术较量,或是两家企业首先直接交锋的领域。泛亚微透的客户既包括了像上海通用、上汽大众、上汽集团、一汽大众、宁德时代等一批知名企业,也包括了一些零部件企业,因此在双方合作中对定制化合作的知识产权约定,就很有代表性。在6月8日答复上市委首轮问询的答复中,泛亚微透对其与几家主要客户之间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梳理,这在科创板招股书中比较少见,因此我们略做整理,希望对企业IPR在处理同样的知识产权条款时有所帮助。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自主开发形成的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开发者本身;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相关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相关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在定制化产品中,属于泛亚微透提供的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的应归属于泛亚微透,属于客户提供的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的应归属于客户,属于泛亚微透与客户共同研发的研发成果及专利技术的应归属于泛亚微透与客户共同所有。在泛亚微透与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中,对知识产权条款的描述和约定各不相同,可见这些合同条款并不是出自泛亚微透的格式合同,而是其客户根据自身的法务要求和规定采取的自身合同格式。因此能够看出不同企业在知识产权条款上的底线原则。
上海通用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比较简单,上下游厂商技术和产品的合作,将焦点聚焦在版权和”受雇作品“,并做出了上位概括。上海大众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更为细化,从摘选的部分可以看出,至少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了6条以上的内容,包括对零部件供应商不能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保证。而在委托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由上海大众委托供货商开发的知识产权归上海大众,而由上海大众和委托方共同开发的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该合同用“专有信息”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约定,指出专有信息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上汽集团的知识产权条款应该是最细化的,从摘选的部分可以看出,将对供应商需要作出的承诺单独列出,条款至少包括4项以上,每项下还细分多个条目,如在d款中就至少包括8个条目约定。上汽集团对供应商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在知识产权归属方面,上汽集团对供应商基于合同发声的新知识产权的情况约定最为严格,不仅在履行合同时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而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以及出现新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都进行了严密的约定。在对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类型上,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设计、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权、数据库权和半导体外形权”,做了全面的限定。常州星宇车灯公司是一家零部件供应商,双方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约定相比之下较为简单,除了对供应商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有约定外,对于委托开发或研究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直接约定,只是在使用上进行了对等约定,重点在于对“产品”而非“知识产权”的约定上。南宁燎旺车灯公司也是一家零部件供应商,合同对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属于常规的合同文本格式。
柳州桂格光电公司同样也是一家零部件供应商,从合同来看,与上一家南宁燎旺车灯公司的合同基本一致,因此有可能是同样基于泛亚微透提供的合同格式进行的约定。此外,还有两家企业“长春派格汽车塑料技术有限公司”和“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甚至在合同中连知识产权条款也没有约定,也显示出在企业合作中,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还不够重视。
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科创板上市委重点关注的问题,在5-6月份上市委对拟上市企业的问询中,就至少有浙江中控、上纬新材料、广州中望龙腾软件、合肥科威尔电源、上海康鹏科技等多家企业被问及其共有专利或是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以及由此是否会产生专利纠纷。
因此,企业合作中处理好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合同文本中清晰的界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就显得很重要。泛亚微透的案例给了我们能够一睹中外合资、国企和中小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的做法,希望对更多的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启发、有帮助。— 完 —
如您喜欢,请点“在看”